“alleg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436490号“alleg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602号

       

      申请人: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36490号“alleg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36405号“ALLEGRO”商标、第28136407号“allegr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均处于驳回复审审查中,最终状态未确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在“可可饮料;茶饮料”等部分商品驳回复审中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奶茶(以奶为主)”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