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828448号“美康严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680号
申请人:张宾宾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28448号“美康严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27752号“康美KANGMEI及图”商标、第983538号“美康”商标、第34030657号“美康之家MEIKANGZHIJIA”商标、第27666801号“美康参业”商标、第29395290号“美康国际”商标、第5327533号“康美 康美之约KMZY KANGMEI及图”商标、第35303146号“康美 康美健康城KANGMEI HEALTHY CITY及图”商标、第35297363号“康美 康美健康城KANGMEI HEALTHY CITY及图”商标、第31239276号“新美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九之间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也应被准予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九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为有效注册的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七在商标注册程序中被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八现处于商标注册审理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美康严选”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部分“康美”、引证商标三文字部分“美康之家”、引证商标四文字“美康参业”、引证商标五文字“美康国际”、引证商标六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康美之约”、引证商标九文字“新美康”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九核定使用的“搬迁;广告;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企业迁移;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无线电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九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九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八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将其列为比对对象。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九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