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USTPHOTONIC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2613248号“DUSTPHOTONIC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957号

       

      申请人:微尘光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13248号“DUSTPHOTON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00607号“DUST”商标、第14658796号“DUST NETWORK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有道词典关于“DUST”和“NETWORKD”的解释、词典关于“PHOTONICS”的释义、百度百科“光子学”、“光电”词条、第31202918驳回复审决定书、第九类含有“DUST”的与引证商标共存的商标信息页、网络媒体关于申请人报道、百度中的搜索结果、引证商标所有人网页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