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RM NATU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8301号“FARM NATUR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815号

       

      申请人:动物饲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8301号“FARM NA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的臆造词,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06550号“大自然”商标、第4480339号“大自然”商标、第27681232号“华世幸福美农 FARM”商标、第11249034号“大自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设计元素、指定颜色、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相关销售发票;申请商标的宣传报道资料;申请商标标识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食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饲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FARM NATURE”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或含义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其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依据。
      鉴于引证商标三在申请商标申请时尚未获准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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