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922845 - 商评字[2020]第0000032194号 - 申请人: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3922845号“东南DX3 EV400”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194号

       

      申请人: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22845号“东南DX3 EV40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有第三人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9516号“东南SOUTHEA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请求待该案审结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轮胎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轮胎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显著识读文字“东南”,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