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维东阳 FAWAY TONG YANG FAT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6008674号“富维东阳 FAWAY TONG YANG

    FAT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962号

       

      申请人:长春一汽富维东阳汽车塑料零部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诚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08674号“富维东阳 FAWAY TONG YANG FA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32333号“富奥东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不能成为阻碍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申请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虽然申请商标中的“东阳”属于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但该商标整体汉字组合具有除行政区划外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