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贝优 BABIES RU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17698013号“贝贝优 BABIES RU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977号

       

      申请人:特爱优儿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赵丹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4日对第17698013号“贝贝优 BABIES RU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860093号“BABiESRUS”商标、第1277483号“BABiESRUS”商标、第12537411号“BABIESR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被申请人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图书馆检索报告;
      2、相关媒体报道;
      3、申请人在中国的店铺照片、营业执照、网店;
      4、申请人中国经销商在中国的获奖情况;
      5、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6、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上,经我局注册审查及驳回复审审查决定予以驳回除“销售展示架出租”以外的服务。争议商标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注册公告刊登在2019年1月28日第1633期《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上述商标至今仍在有效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