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3729927号“自在物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585号
申请人:广州市思力智慧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29927号“自在物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114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8109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7241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6187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5168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8580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诸引证商标已共存。综上,根据行政行为公信力原则,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流程信息及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等的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19年12月6日第1674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三在保险经纪、金融管理等部分服务上经我局审理作出商评字[2019]第0000137263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为在先有效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物联”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显著性较弱,故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自在”,其与引证商标五“大自在”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自在”,且并无明显的含义区别,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信息、募集慈善基金等部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保险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担保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保险咨询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担保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担保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