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0889124号“元素美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842号
申请人:东莞市佳特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亿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89124号“元素美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753350号“元素及图”商标、第15187740号“元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字形、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遵循审查标准的一致性,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引证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元素美居”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汉字“元素”,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剩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地图绘制服务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剩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