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3983375号“茶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798号
申请人:广州茶里集团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广州茶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83375号“茶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935652 号“茶里”商标、第21317722号“茶哩”商标、第32288968号“小茶里XIAOCHALI及图”商标、第3979208号“茶里王”商标、第25228521号“茶里茶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含义、呼叫、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申请人提供的门店照片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五初步审定公告日分别为2019年3月13日和2018年10月27日。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五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由汉字“茶里”构成,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相同;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汉字“茶哩”、“小茶里”和“茶里王”仅一字之差,呼叫、文字构成相近;与引证商标五汉字“茶里茶里”均包含汉字“茶里”,呼叫、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饮水机出租;餐厅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饮水机出租;茶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