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T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27492865号“NT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239号

       

      申请人:南通同创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商专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492865号“NT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54705号“NT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226192号“N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47556号“日東工業NT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44953号“NT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此外,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稳定,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被我局在先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撤销决定书》尚未生效。
      引证商标三的专用权期限止于2018年11月6日,其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容箱、电容器、电子电路连接器、电子电路、电子管、电子芯片、晶体管(电子)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芯片(集成电路)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容箱、电容器、电子电路连接器、电子电路、电子管、晶体管(电子)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NTC”与引证商标二“NTO”及引证商标四的主要认读部分“NTO”均由三个外文字母组成,其中前两个字母相同,尾字母字形相近,予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不易区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电容箱、电容器、电子电路连接器、电子电路、电子管、电子芯片、晶体管(电子)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二、四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监控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电子监控装置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虽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尚未稳定,但该商标的权利状态并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监控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