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9879713号“岩正堂 方希贤书”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54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方希贤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泉州市正岩堂茶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879713号“堂正岩 方希贤书”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2541号决定,于2019年07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9月4日至2018年9月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持续使用至今,申请人并无意愿放弃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经核对,该证据材料包括(均为复印件):1.相关文章;2.媒体报道;3.相关证明、营业执照。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8月23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上,注册公告刊登在2012年10月28日第1333期《商标公告》上,专用期至2022年10月27日。2018年9月4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晚于2014年5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服务、服务包装或者容器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情况无关;证据2系关于方希贤先生的相关介绍,并未体现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商业使用情况;证据3仅为他人书面证明和营业执照,在缺乏相关服务合同、发票等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申请人向他人提供了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馆、饭店等服务。综上,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