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推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4628066号“卧龙推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495号

       

      申请人: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28066号“卧龙推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07074号“卧龙商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201310号“卧龙大账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133921号“卧龙阁WO LONG 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389324号“卧龙指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均被驳回,权利状态不稳定。第17367883号“卧龙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和第11212613号“卧龙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所有人已注销,故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第5581074号“卧龙阁WO LONG 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第5131156号“卧龙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在先已有诸多类似情形的商标实现了共存,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卧龙推广”是基于神马搜索的一种按效果付费的移动网络推广方式,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各引证商标信息、部分其他商标信息、最高院行政判决书、网页介绍、媒体宣传报道、市场份额、排名等证据(光盘形式)。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被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七仍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撤销复审决定尚未作出;引证商标八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至四均被驳回,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七仍然是合法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均包含主要认读汉字“卧龙”,且含义相关联,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五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五至七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五至七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鉴于引证商标八尚处于宽展期内,且是否引证该商标不影响本案的结论,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