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414907 - 商评字[2020]第0000036325号 - 申请人:罗维斯针织品工商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4414907号“Secret GLA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325号

       

      申请人:罗维斯针织品工商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安博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14907号“Secret GLA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73702号“秘密 MI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391986号“秘密 MI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487037号“秘密 902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801670号“秘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394653号“秘密 MI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202143号“SECRET kiss Linger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186169号“SECRET New vogue MAR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8184297号“GLAM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9187638号“VIVA GL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1525984号“GLA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92102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在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十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Secret GLAM”(可译为“秘密”、“迷人的”)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显著认读文字及引证商标四文字“秘密”、引证商标六显著部分文字“SECRET”、引证商标七显著部分文字“SECRET”、引证商标八文字“GLAM2”、引证商标九显著部分文字“GLAM”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十一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内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内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内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游泳裤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婚纱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