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3949436号“金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799号

       

      申请人:金中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49436号“金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524913号“金筑JANZU及图”商标、第9718734号“筑金置业”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所属行业、地缘差异巨大,不会造成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息、引证商标信息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质量体系认证”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质量检测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金筑”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筑金”文字构成相同,存在呼叫相同的可能,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该项服务上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二明确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不类似,故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体系认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