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9973号“HYDRO STRAW”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728号
申请人:HYDROSTRAW,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9973号“HYDRO STRA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25253号“海昌 HYDR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360477号“海昌 HYDR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650286号“Hydro Fre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正在考虑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共存,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已对其商标在中国境内大量地使用及广泛推广,申请人商标已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声誉。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方网站截图;申请人中国代表名片复印件及申请人支付其中国代表的薪酬记录;申请人品牌产品销往中国的相关订单、运单以及账单复印件;申请人支付杂志的相关广告费用账单复印件及申请人在国际出版物上刊登的广告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未提交相关共存协议,故引证商标一、二、三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专用期至2019年10月6日,截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正处于宽展期内,其所有人尚未申请续展。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护根覆盖物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自然花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均含字母“HYDRO”,且与引证商标二的字母部分“HYDRON”在字母认读、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可由引证商标二、三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是否申请续展,对本案审理结论不构成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进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