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I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747089号“DII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176号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47089号“DII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23369号“Di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与引证商标的所有人正就商标转让事宜进行协商,届时引证商标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及其旗下成员相关介绍页面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与引证商标的所有人仍为不同主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外文“DIIΛ”与引证商标的外文“DiiA”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发光二极管;激光二极管;电灯开关”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