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062342号“DI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196号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62342号“DI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573760号“Dia%”商标、第18524696号“迪亚天天 Dia%www.diatiantian.com.cn及图”商标、第3354208号“迪亚天天 Dia%及图”商标、第3354206号“迪亚天天 D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三、四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届时引证商标一、三、四将不再构成本案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迪亚天天”连锁超市在百度百科介绍、引证商标一、三、四商标档案流程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外文“DIIA”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的外文“Dia%”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交通信息;运输;运送乘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运输;旅行预订;产品运输、贮藏和分配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相区分。虽然引证商标三权力状态尚不确定,但因其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相同近似问题进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