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9015050号“武林风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172号
申请人:河南广播电视台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015050号“武林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81051号“武林蜂WULINF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为“武林风”商标的真正所有人。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审理程序之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第15892931号商标、第22726189号商标注册信息打印件、民事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审理程序之中,无效宣告决定尚未作出,故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武林风”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武林蜂”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