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诚检测 YICHENGJIAN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556182号“意诚检测 YICHENGJIANC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078号

       

      申请人:浙江意诚检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56182号“意诚检测 YICHENGJI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80511号图形商标、第3586789号图形商标、第14162566号“意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具有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虽然图形部分较为相近,但申请商标尚有显著识读的文字部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程绘图”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建筑制图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读文字“意诚”与引证商标三“意城”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工程绘图”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工程绘图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除工程绘图以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工程绘图服务上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商标评审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程绘图”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