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058521号“BAICHUAN EXPORT
PACKAG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153号
申请人:上海柏川包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58521号“BAICHUAN EXPORT PACKA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88877号商标、第192434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