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0508243号“全能染 QUANNENGRA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830号
申请人:王晶晶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汉宇化妆品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众鑫知识产权(广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4日对第20508243号“全能染 QUANNENGR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二、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工艺,应予以宣告无效。三、被申请人恶意注册行为造成市场混乱,侵害各方利益,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核准注册证明争议商标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或违法商标法禁用条款,依法享有合法权利。二、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设计,被申请人无任何恶意抢注行为,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不是固定词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四、争议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检验报告、产品图片。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1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类染发剂、烫发剂、焗油制剂、喷发胶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572期(2017年10月21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工艺等特点。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为“全能染 QUANNENGRAN”,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染发剂、焗油制剂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争议商标使用在洗发液、化妆品等其余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本案中,鉴于申请人未明确主张争议商标侵犯其何种在先权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