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助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7050680号“商城助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732号

       

      申请人:河南恒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50680号“商城助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具有显著性和独特创意的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任何规定,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三、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网站截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商城助理”,使用在指定的计算机网站设计等服务上,相关公众易将其认知为直接表示指定服务内容等特点的描述性字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有效的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紧密联系在一起,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