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694304号“JINORUI锦瑞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083号
申请人:安徽省锦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94304号“JINORUI锦瑞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61880号“锦瑞及图”商标、第8771777号“锦瑞 Jinr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83897号“锦瑞 仁福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