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5188745号“尊锐”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870号

       

      申请人: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常州傲鸿商贸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吴家杰)
      委托代理人:常州市星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02日对第5188745号“尊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原权利人名下注册有近600件商标,其中绝大多数系经复制抄袭而成,且绝大部分已经在网上予以兜售,争议商标原权利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存在恶意;二、被申请人作为汽车配件领域的经营者,受让缺乏合法基础的争议商标,并以此起诉申请人,其行为属于滥用权力,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申请人是知名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均享有很高声誉,广为相关公众熟知。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档案及注册公告;
      2、争议商标原权利人名下注册商标情况;
      3、争议商标原权利人出售商标的相关证据;
      4、相关裁定书;
      5、被申请人的企业信息公示页面;
      6、被申请人天猫旗舰店相关信息;
      7、被申请人所销售的与申请人及关联企业有关的商品页面;
      8、申请人与关联企业的企业信息公示页面;
      9、被申请人的民事起诉状;
      10、相关判决书;
      11、申请人企业信息登记资料;
      12、“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将其第12类“本田”商标许可申请人使用的许可备案公告;
      13、关于申请人发展大事件的介绍资料;
      14、宣传报道资料;
      15、领导视察申请人的相关报道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受让系善意取得;二、争议商标自受让之后使用多时,通过使用已与被申请人产生对应关系;三、申请人恶意提起行政程序,目的是为了自己利益,可见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给被申请人造成无可估量的损失;四、申请人可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适格主体;五、争议商标符合商标审查标准;六、无效宣告申请人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系争议商标的利害关系人,在先申请相关字样被予以驳回,现提交无效宣告申请动机不纯。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申请“锐尊”商标档案信息;
      3、商标转让受理通知书、声明书、公证书;
      4、天猫旗舰店独占授权书;
      5、天猫服务条款、协议和技术年费收据;
      6、被申请人天猫旗舰店产品图片、购买评价;
      7、产品图片及包装图片;
      8、送货单、承包协议、发票;
      9、网络营销策划合同、发票等。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与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发表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吴家杰于2006年3月3日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3月28日获准注册,后经续展专用权止于2029年3月27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常州傲鸿商贸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争议商标现在撤销复审二审诉讼程序中,仍为有效商标。
      2、原被申请人名下共计五百余件商标,其中不乏摹仿他人具有较强独创性或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如、“国特加”、“蓝韵经典”、“帅拉利”、“豹拉利”、“蓝色经典”、“简爱”等。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此,我局认为:本案中,由我局经审理查明事实2可知,原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国特加”、“蓝韵经典”、“帅拉利”、“豹拉利”、“蓝色经典”、“简爱”等众多知名标识在内的五百多件商标,且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可知原被申请人的“帅拉利”、“蓝色经典”、“简爱”、“江之蕴”、“香蕴坊”等多件商标均在出售,上述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及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后争议商标虽转让与本案被申请人,但其注册的非正当性并未改变。故,本案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此,我局认为: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等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条款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