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光大师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1806228号“丝光大师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686号

       

      申请人:汪杰富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点金专利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06228号“丝光大师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45586号“丝光大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口碑和显著性。4、本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系申请人在其早先注册的第6064907号“丝光大师及图”商标被撤销后重新提交的注册申请。5、引证商标注册人具有恶意注册企图。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授权书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证据、引证商标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第6064907号“丝光大师及图”商标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刷原料、刷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制刷原料、刷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汉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系恶意注册的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申请人已失效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