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国际注册第1381779号“URBANFO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652号
申请人:COUREX PTE.LTD.
委托代理人:佛山慧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81779号“URBANFO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12356号“都市狐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放弃与零售相关的“在线零售服务;物流服务,包括业务管理和设施和资源的组织;计算机化在线订购服务;在线批发服务;推销营销;产品营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其余第“35”类服务上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含义等证据。(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鉴于申请人放弃与零售相关的“在线零售服务;物流服务,包括业务管理和设施和资源的组织;计算机化在线订购服务;在线批发服务;推销营销;产品营销”服务上的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故关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广告;商品展示服务;销售和促销激励计划的组织、运行和监督;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分析与研究;提供社交媒体方面的商业信息;市场营销服务;市场营销研究;物流服务,包括业务管理和设施和资源的组织”服务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品展示服务;销售和促销激励计划的组织、运行和监督;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分析与研究;提供社交媒体方面的商业信息;市场营销服务;市场营销研究;物流服务,包括业务管理和设施和资源的组织”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品展示服务;销售和促销激励计划的组织、运行和监督;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分析与研究;提供社交媒体方面的商业信息;市场营销服务;市场营销研究;物流服务,包括业务管理和设施和资源的组织”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其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