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730005号“法咚咚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773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30005号“法咚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9734341号商标、第17157905号商标、第15789449号商标、第22084368号商标、第12149597号商标、第17316608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并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前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