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875855号“邱疯子丛生苗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649号
申请人:东营市丛生苗木种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75855号“邱疯子丛生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79037号“山海之星及图”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389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188299号“路泰建设LUTAIJIANSHE及图”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240621号“雅涛ARTAO及图”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四个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申请商标“邱疯子丛生苗及图”中的汉字“疯子”具有“患严重精神病的人”之意,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树木等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使用之情形。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