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579749号“Zmar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680号
申请人:上海兹懋仪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79749号“Zm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03887号“ZS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187429号“ZS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内涵与较强的显著性,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受到了相关公众的认可。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方网站、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采用的拉丁字母组合“Zmart”与引证商标一、二所采用的拉丁字母组合“ZSMART”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技术研究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科学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黄会芳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