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好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774750号“珍好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579号

       

      申请人:新东王珍好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一品微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74750号“珍好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84906号“珍好馔新东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与申请商标所有人为同一人。
      经复审认为,由于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胡辰夕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