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9756738号“小镇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033号
申请人:太仓天镜湖电竞小镇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正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756738号“小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77403号“小镇”商标、第8101094号“THE TOWN”商标、第25720636号“IP 小镇”商标、第26274522号“小镇云”商标、第13498036号“小镇印象”商标、第17767635号“小镇 TOWN 33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予以驳回,现处于诉讼期内。引证商标二已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现处于复审期内。引证商标三已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表演艺术家经纪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故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人事管理咨询;表演艺术家经纪外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故申请商标在除人事管理咨询;表演艺术家经纪外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表演艺术家经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