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3 MEDICAL DEVICES LIMITE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220367号“Q3 MEDICAL DEVICES

    LIMITE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603号

       

      申请人:Q3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富天文博兴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20367号“Q3 MEDICAL DEVICES LIMIT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非外文中固有的词汇组合,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可以区分商品的来源。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Q3 MEDICAL DEVICES LIMITED”组成,其中文译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全称“Q3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一致,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第16类印刷品等复审商品上,消费者一般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