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2992324号“乙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005号

       

      申请人:广州戈澜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久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92324号“乙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等级特点造成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乙类”使用在服装、运动衫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等级等特点造成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