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铂康 HYPER COMPUT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28857303号“海铂康 HYPER COMPUT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935号

       

      申请人:南京海铂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857303号“海铂康 HYPER COMPUT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39210号“HYPER FAI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7548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67期《商标公告》。据此,引证商标一不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482313号“HYPERHYP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梁朦朦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