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439816号“HS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226号

       

      申请人:深圳市鸿盛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39816号“H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41343号“HOST及图”商标、第10697328号“HST及图”商标、第33085852号“恒思泰hengsitai HST及图”商标、第35045615号“HST及图”商标、第29139710号“和世泰HST Metals及图”商标、第28972172号“HSTECH及图”商标、第32822050号“好帅HOst”(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七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六正处于实质审查阶段,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均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注册程序中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HST”与引证商标一外文部分“HOST”仅一个字母的差别,与引证商标二外文部分“HST”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同,与引证商标五外文部分“HST Metals”、引证商标六外文部分“HSTECH”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带有集成电路的电路板;电子电路板;电路板;电源连接器;控制板(电);柔性电路板;锂离子电池;电池盒;电池充电装置;移动电话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核定使用的“变压器;电池;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印刷电路板”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以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