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婵康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18493889号“西婵康美”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377号

       

      申请人:四川西婵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
      被申请人:康呈祥(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02日对第18493889号“西婵康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第4002410号“西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2、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3、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301件商标,明显超出了其使用需求,存在囤积商标的嫌疑。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缺乏使用意图,反而在商标转让平台上兜售商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主体资格证明及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部分荣誉资质、广告宣传材料、消费者网络评论等知名度证据;
      3、被申请人恶意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医疗按摩;医院;牙科;医疗护理;医药咨询;整形外科;治疗服务;蒸汽浴;美容院”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1月6日。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院、美容院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1月13日。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院、美容院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商标是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其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主张商号权。本案争议商标“西婵康美”与其商号“西婵”在隔离观察的状态下容易导致混淆误认,但还达不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未构成“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可保护申请人在先合法权益,不再适用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