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6376944号“NOZZ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96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皇庭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惠州市契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376944号“NOZZ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20774号决定,于2019年2月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3月28日至2018年3月27日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撤销复审商标在广告等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在其产品推广的服务上使用“NOZZE”商标。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NOZZE”商标的宣传册及产品规格表资料,申请人参加展会合同、图片、宣传单及宣传册、付款凭证,产品销售单及销售发票、寄货单、投保货运险单及投保发票复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658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与其前述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不再赘述。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皇庭首饰(广州)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7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服务上。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已变更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服务上在2015年3月28日至2018年3月27日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地商业意义上的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申请人提交的部分展会产品图片、宣传册、产品规格及价目表虽显示有复审商标,但未显示时间,且均为在戒指商品上的使用及宣传情况,而并非是复审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的使用及宣传情况。加之申请人参加展会之商业行为也仅是作为参会者,而并非是进行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服务项目。另,申请人提交的参展申请合约、销售发票等其他在案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不在指定期间内,或非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3月28日至2018年3月27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服务上已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地商业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