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REAL PARIS HYALURON MOISTU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961343号“L'OREAL PARIS

    HYALURON MOISTU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089号

       

      申请人:莱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61343号“L'OREAL PARIS HYALURON MOIST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PARIS”为申请人所在地,已有大量含“PARIS”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中的“HYALURON MOISTURE”与其指定使用商品的特点一致,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欧莱雅透明质酸水润去屑洗发露(倍爽)的备案凭证、百度百科对透明质酸的解释等证据。(光盘及打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禁止情形。
      申请商标中的“HYALURON”意为“透明质酸”,“MOISTURE”意为“潮湿、水分”,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洗发液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禁止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