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E OPTIMIZED NATURE ENERG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05866号“H-ONE+OPTIMIZED

    NATURE ENERG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127号

       

      申请人:和裕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05866号“H-ONE+OPTIMIZED NATURE ENER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960974号“火王HIONE”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注册,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在中国获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柯佩佩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