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85788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155号
申请人:苏水燕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578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2379005号“WINSUND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349244号“ansi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441858号“山克 SPECIALTY&FOC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品及商品外包装图片、宣传图片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摄像机”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摄像机”等商品为同一种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之一图形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