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27373669号“MELC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738号
申请人:MCO(IP)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373669号“MELC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9103201号“melk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纸等全部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公告刊登在第1673期《商标公告》上。据此,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时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863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9977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