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2753744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770号
申请人:杭州小木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5374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我局审理期间,经我局核准,原申请人将申请商标转让予杭州小木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街兔”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推出的一款基于智能硬件和APP软件的共享电单车。经过在全国多地区的宣传和使用,“街兔”及其图形商标已经在相关公众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成为许多电单车爱好者津津乐道的单车品牌。申请商标与驳回时引证的第120613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127682号“鼎能DINGN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12211号“FUBOS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6724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595651号“百利尤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商标构成、显著部分、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此外,引证商标一至五权利状态未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手册、活动照片、发票、视频、网络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油等全部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公告刊登在第1665期《商标公告》上。据此,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三专用期至2018年3月20日,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引证商标三与申请商标不构成权利冲突。
引证商标四专用期至2018年11月27日,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引证商标四与申请商标不构成权利冲突。
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燃料等全部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公告刊登在第1673期《商标公告》上。据此,引证商标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润滑油;齿轮油;汽油;发动机燃料;燃料;工业用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工业用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用蜡;除尘制剂;电能;电”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照明用蜡;除尘制剂;电能;电”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