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EEN HAS ITAL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国际注册第1373617号“GREEN HAS

    ITAL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190号

       

      申请人:意大利绿色肥料集团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73617号“GREEN HAS ITAL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4326号“GREEN”商标(第1类)、第13114821号“Green Corporation”商标(第1类)、第4535478号“Green”商标(第5类)(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引证商标三即将因期满未续展而无效,恳请在引证商标三无效后再行审理本案。申请人已向国际局递交商品服务限定书,经限定后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类似商品。3、申请人第11072815号商标已在先申请注册。申请商标在意大利申请注册,并予以核准,说明申请商标中使用“ITALIA”已经经过意大利政府的同意,且其仅起到表明申请人公司所在地的作用。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5类、3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经公证认证的意大利商标注册证。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在有机沼渣(肥料);鱼粉肥料;磷酸盐(肥料);混合肥料;矿渣(肥料);无土生长培养基(农业);过磷酸盐(肥料);盆栽土;腐殖土;泥炭(肥料);杀寄生虫剂;防寄生虫制剂商品上进行了删减,已被我局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在第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海藻(肥料);氮肥;肥料制剂;肥料;腐殖质表层肥;树木嫁接用粘性制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土壤调节制剂;防止蔬菜发芽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硫酸钾肥、食物防腐用化学品、轮胎粘合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GREEN”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外文部分“GREEN”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外的防霉化学制剂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兽医用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因此,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交的经公证认证的意大利商标注册证可以证明申请商标标识是经过意大利政府同意而申请注册的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在第1类、第5类、第31类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海藻(肥料);氮肥;肥料制剂;肥料;腐殖质表层肥;树木嫁接用粘性制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土壤调节制剂;防止蔬菜发芽剂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其余复审商品、第5类商品、第31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