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840320 - 商评字[2020]第0000022876号 - 申请人:四川省允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84032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876号

       

      申请人:四川省允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403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88468号图形商标、第5894048号“中地建设ZHONGDII ENG.及图”商标、第599221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图形享有著作权。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作品登记证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信息、商品房建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建筑信息、建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图形以及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是否能获准初步审定与申请人是否对该标志享有著作权无直接关联,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不是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张静
    孙萍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