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989508 - 商评字[2020]第0000023058号 - 申请人:国家电投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989508号“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058号

       

      申请人:国家电投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89508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08211号、第1409802号、第9974295号、第1476804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一定认知度,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能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一处驳回复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待定。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现已撤销。各引证商标已共存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核能材料产业发展联盟成立背景、组建核能材料产业发展联盟的批复、核能材料产业发展联盟章程及其成立新闻稿、申请商标含义介绍、申请人参加博览会照片及所获荣誉、引证商标三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资料及其撤销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除图书出版以外的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被我局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在上述服务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商标已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我局依法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四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M及图”与引证商标一“M及图”、引证商标二、四的显著识别部分“M及图”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相区分。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