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265399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849号
申请人(申请商标受让人):贵州威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成都威爱新经济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539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5787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135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3821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6564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100531号“Wina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12897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3562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58896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02057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4104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和宣传取得了足以与他人商标区分开来的显著性。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申请商标的受让人,将继承申请商标的相关权利,继续进行本案的复审程序。引证商标一已无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巨大差异,销售渠道、销售场所不同。相关公众可以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网络宣传推广截图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贵州威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六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四、五、七、八、九、十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及引证商标五图形相比较,其在构图元素、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七、八、九、十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