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4699577号“中孚行 ZHONG FU X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117号
申请人:安徽中孚行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99577号“中孚行 ZHONG FU 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630753号商标、第17158192号商标、第7701608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前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