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5407491号“年份氿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137号
申请人:孙继卫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甄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07491号“年份氿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566429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注册,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侯文健
2020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