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国际注册第1364959号“ORBITEC LAMPES ET
COMPOSANTS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001号
申请人:ORBITEC,SOCIETE ANONYME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64959号“ORBITEC LAMPES ET COMPOSANTS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只针对“暗室灯(摄影)”一项商品提出复审请求,接受其他商品的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暗室灯(摄影)”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55584号“ORBITER”商标、国际注册第1181432号“ORBITER”商标、第12255581号“ORBITER”商标、第14281595号“ORBITER TURNING CENTER”商标、第1303707号“ORBIT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在“暗室灯(摄影)”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所有人未申请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该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人只针对“暗室灯(摄影)”一项商品提出复审请求,接受其他商品的驳回,故在除“暗室灯(摄影)”外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暗室灯(摄影)”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暗室灯(摄影)”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暗室灯(摄影)”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2月13日